新华社西安11月28日电(记者许祖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陕西在规定中明确,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了禁止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
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承揽监测服务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揽的监测服务工作全部转包给他人承担。
需要分包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接受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项目的书面同意。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在生态环境监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相关事项。
陕西在规定中还明确,排污单位不得强令、授意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进行多次监测,挑选监测报告;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的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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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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