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3月26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标准化条例》,条例旨在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规定,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驱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开放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对实施效益显著、具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化项目给予补助。
条例规定,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条例明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页面明示执行的标准编号。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的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标准实施举报、投诉渠道。
条例还规定,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协同机制,将标准的产出纳入科技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参考。
加强多元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支持标准化研究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咨询机构等开展标准化服务。
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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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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