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印发《西安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以进一步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基准》适用于依据《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西安市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基准》涉及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
《基准》综合考虑了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对具体条文采取分级原则进行裁量,对罚款数额进行细化。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三个不同基础裁量阶次。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基准》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详细的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当事人,明确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而对于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情形的当事人,则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基准》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在《基准》的裁量细则部分,对烟花爆竹经营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且精准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违法所得的不同情况划分了三个裁量阶次。当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同样根据不同情形划分了三个裁量阶次,分别对应不同的罚款金额,督促企业规范经营管理。
《基准》明确,当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从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记者 文艳)